主题: 莲都区发布提醒告诫书:事关药品价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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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22/12/6 16:2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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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关于疫情防控相关

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提醒告诫书


莲都区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:


随着我市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,连花清瘟等商品市场需求出现短时激增。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,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,严厉打击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对区各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:


一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用好自主定价权,依法合规经营,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,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,保障市场供应。


二、严禁哄抬药品价格。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,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,不得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。


三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。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
四、不得实施价格欺诈。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根据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、买药品赠药品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。


五、相关处罚。根据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价格欺诈行为的,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;对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囤积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的,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;对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。


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、质量、购进渠道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,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物价、非法渠道购进、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,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。投诉举报电话:12345


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,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积极开展自查整改,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。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,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,将公开曝光。


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2年12月6日



来源:莲都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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